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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政策調整:單次交易限值提至5千元

2018年11月30日13:21 | 來源:人民網-IT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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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官網截圖

人民網北京11月30日電 (易瀟)今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顯示,自2019年1月1日起,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同時,明確完稅價格超過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三是明確已經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行業的健康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現將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三、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屬於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原則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項請繼續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為適應跨境電商發展,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進行了調整,將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責編:易瀟、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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