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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來手機微信轉錢 不算盜竊算詐騙?

陳杰 張俊雅
2018年11月21日08:35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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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撿來手機微信轉錢 不算盜竊算詐騙?

案情回顧

蘭某在某醫院附近撿到李某的手機,手機裡有李某的身份証照片、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與余額等信息。蘭某打開手機后,發現李某沒有退出微信號,且微信號是用該手機注冊的。蘭某頓生歹念,用短信提示的方式更改了李某的手機微信支付密碼,並綁定了其中國農業銀行卡。蘭某多次使用李某微信,向自己的微信號發紅包和轉賬,然后再提現,累計達6589元。目前,蘭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公訴。

以案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蘭某是通過微信支付服務中的快捷支付功能,非法獲得被害人李某在中國農業銀行的銀行存款6589元。快捷支付可以實現微信錢包零錢的充值以及消費、轉賬等功能。微信用戶要開通快捷支付功能,必須將自己的微信號和銀行卡綁定,方能使用。

本案中,在蘭某撿到李某手機的時候,李某還沒有綁定其銀行卡,而蘭某通過查看李某的手機獲得其身份証信息、銀行卡卡號等,先利用上述信息將李某的微信與銀行卡綁定,再以快捷支付方式將李某卡內的存款轉移到自己的微信錢包,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蘭某的行為不僅欺騙了第三方支付機構,也欺騙了金融機構,不僅侵害了被害人李某的金錢所有權,也侵害了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依法應當定性為信用卡詐騙罪。

(作者單位: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責編:易瀟、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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