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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消費者差評權 但對惡意差評零容忍

何勇海
2018年11月16日08:30 | 來源: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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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護消費者差評權,但對惡意差評零容忍

  據新華社報道,以成立公司為掩護,通過招錄“惡意差評師”,由專門的“導師”傳授針對電商平台網店的“敲詐技能”,然后在電商平台搜索目標網店實施敲詐勒索……近日,一個網絡涉黑惡犯罪集團35名嫌疑人被深圳警方抓獲,涉案金額逾500萬元。目前,蔣某龍等其中1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押解回深圳。

  首先要承認,對賣家所提供的商品、服務給予以好評、中評和差評,這是買家的一種基本權利。客觀公允的差評,代表了消費者的不滿,有助於商家改進不足,誠信經營,用優質產品與服務來贏得消費者信賴;也有助於電商平台依據這類証據,規范商家的經營行為,乃至對商家予以一定懲罰,淨化平台的營商環境。從這個角度說,商家要求平台刪除差評、保留好評,乃至於對差評買家予以電話騷擾、恐嚇威脅、人身攻擊等做法,是違法的。

  當然,保護消費者的差評權,並不意味著消費者行使差評權可以沒有限度。唯利是圖的“惡意差評師”及其背后的組織者,以“惡意差評”進行敲詐勒索,從中謀取巨大利益,便是對商家合法權益的侵犯,損害了電商平台數據評價體系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也是對廣大消費者的誤導。

  因此,一方面,要打擊那些或明或暗地阻止消費者行使差評權,對差評買家打擊報復等行為——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另一方面,也要打擊同行之間的“惡意差評”,更要打擊“惡意差評師”及其背后的組織者以“惡意差評”敲詐勒索商家。前者——抵制差評,早就引起了輿論與有關部門的關注,且在探索一些對策;而后者——惡意差評,也應引起足夠的警覺與治理。

  而深圳警方打掉借差評勒索網店的網絡涉黑惡犯罪集團,可警示那些職業差評師及廣大網購消費者,在網絡交易活動中要遵守行為邊界,行使評價權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作出公平公正的誠實評價。若向評價系統注入惡意差評,極可能得不償失,既被民事追責,又遭刑事制裁。

  有人認為,“惡意差評”與非“惡意差評”難以區別認定。確實,抵制差評的証據好掌握、好認定,“惡意差評”則不好認定,除非有証據証明買家採用了謾罵、侮辱、人身攻擊的語言對商家作出評價,故意借機誹謗抵毀、敲詐勒索,才有侵權成立的可能。這就需要商家及時判斷消費者的評價是否客觀公允,收集証據向電商平台反饋,情況嚴重時還可報警處理,也可選擇“法庭見”。遇到“惡意差評”要挾不妥協,才是對自己負責,對消費者負責。

(責編:孟哲、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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