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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鎖”共享單車訴案難題

劉婷婷
2018年10月24日08:17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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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解鎖”共享單車訴案難題

  共享單車給我們日常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一段時間內的規模化投入,也對傳統公共秩序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戰,並引發了一系列糾紛。

  小區共享單車陡增

  誰為單車管理買單

  案情回放

  某物業公司訴稱,隨著共享單車的普及,小區內單車數量陡增,不規則停放在各處。其花費人力財力尋找合適單車停放點,定時清理,引導居民有序停放。該公司認為,因單車所有權人M公司對用車行為缺乏提示監管,才導致亂停現象發生,雙方在無約定情況下,其管理行為維護了M公司利益,因此要求對方支付管理費。M公司認為,物業公司所謂的管理行為並未使自己獲得法律上的利益,拒絕給付管理費。法院經審理最終駁回了物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院查明,導致小區停車秩序混亂的原因很多,而共享單車進入只是原因之一。如該小區為開放式,大門口未設置“共享單車禁止入內”標識,小區內未設自行車停放專區。根據《M公司單車租賃服務協議》:用車人不得隨意停放影響交通及行人正常通行,獲取和使用單車行為視為同意和接受上述協議。所以單車停放混亂是用車人不遵守租賃服務協議所致,應由用車人承擔主要責任,單車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僅承擔補充責任。

  本案中,物業公司清理后曾將共享單車存放於地下車庫用鎖鏈固定,未及時聯系單車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居民很難找到並使用,這一行為直接影響了單車所有權人通過出租單車獲取收益,並避免M公司利益受損或使其獲益,不構成無因管理,其訴求於法無據。

  法官提示

  共享單車在小區隨意停放,勢必會增加小區管理成本,但考慮到單車可以為業主提供便利,通過科學方式管理、積極與單車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聯系,維護停車秩序是物業公司不可推卸的責任。就M公司而言,亦可通過改進停車技術、加大對不當停車行為人再次用車的使用門檻等方式,督促用車人規范有序停車﹔就單車使用人而言,既為受益者,更應為守序者。隻有各主體合作自制,才能營造有序的單車使用和管理秩序,服務業主便捷生活。

  剎車失靈致人傷害

  單車公司酌情賠償

  案情回放

  張某在使用共享單車時,因剎車失靈,造成鼻梁骨骨折等多處受傷。他將單車運營方B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雖然B公司對上述事實不認可,但願意從道義上給予補償。經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B公司一次性給付補償金11萬元,張某不再主張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

  法官說法

  本案中,盡管雙方最終達成調解,但相關法律關系也要明確。根據共享單車使用方式,租車成功后,用戶與單車提供者之間形成單車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依據合同法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因此,作為出租方,單車提供者應保証單車質量合格,並盡到審慎管理及維修保養義務,若因單車存在剎車失靈、部件損壞等問題致用車人使用過程中受傷或發生事故,應視為提供者提供的車輛不符合約定標准,要對用車人在騎行過程中因此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因共享單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損害糾紛盡管都涉及賠償問題,但根據原因不同,賠償主體與責任劃分也不盡相同。因單車質量引發事故,單車提供者固然難辭其咎,但使用人及時有效固定証據,對日后劃分賠償責任十分重要。而如果事故是因騎行者自身操作不當或身體原因所致,則較難歸責於單車提供者。

  碰倒單車剮蹭機動車

  開鎖人須擔責並賠償

  案情回放

  王某在掃碼共享單車時,無意中碰倒了身后緊湊停放的一排車,連環倒地的單車最終砸到停在便道上劉某的奧迪轎車,導致車門附近不同程度的劃痕和凹陷。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折舊費共8800元,遭到王某拒絕。法院最終判決王某賠償3000元。

  法官說法

  法院審理時,調取了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雙方對事件發生經過均無異議,王某應對車輛受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考慮到劉某將機動車停放在便道上,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劉某要求賠償汽車折舊費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最終依據維修票據酌情認定賠償3000元。

  法官提示

  共享單車雖有相應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但並不意味著其承擔著由單車引發的一切糾紛的責任。單車使用人本身在使用單車過程中,也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對因自身行為過錯造成的損害后果,單車使用人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而對於其他車輛,也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和停靠秩序,各守其序,減少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責編:易瀟、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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