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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空氣淨化器無批號 三倍索賠

2018年10月19日09:09 | 來源:北京晨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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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免費”空氣淨化器無批號 三倍索賠

  76歲的沈先生按照商家提示先購買濾芯,后免費領取一台價值7680元的空氣淨化器,回家后發現被騙,遂訴至法院請求退貨退款及三倍賠償,近日,房山法院審理了該案並當庭宣判,判決被告商家退還沈先生貨款2460元,並給付其賠償金7380元。

  “免費”淨化器無批號

  沈先生訴稱,2016年夏天,他參加了一場宣講會。商家在會上稱,為了普及惠民工程,向廣大老年人免費贈送某品牌空氣淨化器,並稱該款負離子空氣淨化器具有祛除PM2.5、祛除甲醛、釋放負離子、殺滅細菌功能,全國統一零售價格為7680元,現商家可以將機器免費贈送給到場的消費者,但需要消費者出錢購買淨化器內部的濾芯。后沈先生“免費”領了一台空氣淨化器,並現場轉賬給商家2460元,現金支付520元,花費共計2980元購買了淨化器的濾芯。

  回家后,沈先生的兒子發現,該機器未取得醫療器械批號,卻在包裝上注明了“急速根除病毒、細菌”字樣。沈先生的兒子隨即聯系了該空氣淨化器外包裝上標注的監制單位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表示,從未生產過該款空氣淨化器。沈先生這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沈先生將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貨退款,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三倍賠償貨款7380元。

  退還貨款並三倍賠償

  房山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交的產品包裝圖片打印件、12315舉報回復以及銀行借記卡賬戶明細等証據足以証明原告以銀行轉賬的形式從被告處購得涉案產品,且被告存在虛假宣傳的情形。被告通過夸大的廣告效果和虛假廠家宣傳等方式,誘導消費者購買了質次價高的商品,對於原告要求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亦予以支持。因沈先生沒有任何証據証明現場支付了520元現金,房山法院對這筆費用無法支持。最后,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的規定,判決被告商家退還沈先生貨款2460元並給予其三倍賠償金7380元。

  法官提醒廣大老年人,不法商家宣傳花樣繁多,老年人切不可被宣講會、展銷會等形式的宣傳所誤導,更不可為貪小便宜吃了大虧,一定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到正規廠家購買質量合格的產品,購買商品時一定要索要發票,留存消費証據,以便出現糾紛后及時維權。

  

(責編:易瀟、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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