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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薪制”需要契約精神

王培旭 孫思齊
2018年10月10日08:19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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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密薪制”需要契約精神

  不久前,匿名社交APP上出現了半張匿名工資條,這引起了網友的猜測,也引起了公司的關注。大眾點評網創辦者漢海公司認為這是公司員工季某的工資條,因違反公司保密協議規定,遂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季某卻稱自己從未晒過工資條,將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決漢海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對方12萬余元。

  在本案中,公司在下發的員工手冊中及保密協議中,均標注了禁止泄露個人信息的條款。法院在裁判過程中,因為無充分証據証明該泄露工資條截圖為季某所為,因此支持了其訴訟請求。

  而漢海公司在制定公司員工手冊過程,未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確定,因此,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另外,網絡上出現的工資條,僅有社保繳費、公積金繳納數額及個人所得稅,並未出現季某的姓名及漢海公司的名稱,不足以對該公司經營造成影響,也不足以達到讓他人知曉漢海公司工資信息結構的效果。所以,其影響效果並未達到解除勞動關系的地步。但是,如果公司在季某當月的工資條及聘任通知書中都標注了禁止泄露個人薪資,而他仍然在網絡中上傳薪資信息,那麼季某就屬於有違契約精神了。

  目前很多公司都流行“密薪制”,會在保密協議或者員工手冊中規定員工對工資單保密的條款。我國在勞動合同法第23條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機密和與知識產品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相應給予員工一些補償。保密協議的內容,隻要不是違法的,雙方都可以自願簽訂。

  在當今社會環境及經濟環境下,個人薪資信息保密有利於公司的運營及公司員工的團結。如果公司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禁止泄露,或直接和員工簽署了保密協議,那麼就要有契約精神,一旦泄密可按照該條款規定對員工進行處罰。但如果公司沒有將相關制度告知員工,在事后卻以此來處罰的話,則是違法的。

  隻有遵守契約精神,才能保障公司的健康發展和良好的競爭力,才能實現個人薪資提升和職位晉升。

  (作者單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檢察院)

(責編:易瀟、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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