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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櫃不能變成“麻煩櫃”

2018年09月19日07:41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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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快遞櫃不能變成“麻煩櫃”

近日,家住北京天通苑社區的張先生向媒體反映,自家樓下一直免費的快遞櫃突然開始收取費用。張先生今年7月起開始收到取件提示短信,告知“超過24小時收取服務費5角/天”,9月起短信提示變成了“服務費5角/天”。據了解,豐巢、速遞易等快遞櫃普遍開啟收費模式,快遞員可自行選擇由誰來付費,很多快遞員在不通知收件人的情況下直接選擇收件人付費。

隨著近幾年來網購的增多和快遞業務的發展,智能快遞櫃也越來越多。不可否認,智能快遞櫃減少了投遞時無人收快遞的尷尬,提高了投遞效率,也減少了陌生人上門投遞給收件人帶來的安全隱患,但快遞櫃該不該收費、如何收費,不能成為一筆“糊涂賬”,尤其不能將向誰收費的權限交由快遞員操控。

根據相關規定和交易習慣,隻有快遞員將快遞遞交到收件人手中或者雙方明確約定的地址,方可視為完成投遞。5月1日起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由此可見,如果快遞員未征得用戶同意擅自將快件放進快遞櫃,快遞企業將承擔投遞不能和快遞遺失損毀的風險, 由此給用戶造成不方便或導致損失,用戶有權依法依規追責索賠。

也就是說,快遞員未征得用戶同意,直接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櫃中后給收件人發送取件驗証碼,要求取件人憑借驗証碼取件,本來就涉嫌違規操作。快遞投遞到哪個地方、投遞到何人手中,需要按照約定或者征得取件人的同意,充分尊重用戶的選擇權。快遞員自行決定將快遞放進快遞櫃,無異於單方面替取件人做主,並擅自強加給取件人自行取件的義務,而快遞員自行決定由取件人承擔保管費用或逾期費用,更涉嫌推脫自己的責任,加重了用戶的義務和負擔。

進而言之,這種做法的結果是,原本是為方便投遞的快遞櫃,現在變成了快遞員的“甩手櫃”,同時變成用戶的“負擔櫃”。按照快遞櫃的這種收費辦法,一旦快件被投遞到快遞櫃,就等同於快遞員完成了投遞義務,用戶不僅要自行取件,被剝奪了當面驗視的權利,還要承擔保管費用或逾期費用,合法權益受到了實際的傷害。快遞櫃變成“收費櫃”,已涉嫌屬於漠視消費者權益、規避投遞方責任的霸王條款,監管部門應當介入調查處理,糾正涉事企業的不當行為。

究其實質,消費者和快遞員都不應當是快遞櫃費用的承擔者。快遞企業如果不能通過增加人手、減少派件量、增加快遞員收入等措施來保障快遞入戶,不能讓消費者享有良好的服務體驗,就理應承擔這部分生產經營成本。質疑快遞櫃的收費模式和快遞員的操作方式,並不意味著完全否定設立快遞櫃的作用,相關快遞企業理當在快遞櫃的使用和權利義務方面設定更合理的規則,並積極探索多元服務模式,為用戶提供更多的選項,妥當平衡企業、快遞員和客戶三方的利益。

具體操作上,商家和快遞企業可以事前征求用戶的意見,以返還積分或降低運費等形式獎勵默認使用快遞櫃的用戶,並設置更長的取件期限,及時提醒取件和發送超時提醒,既有效鼓勵用戶及時取件,又讓怠於取件者承擔相應的成本。總之,快遞櫃本來應當是快遞企業和用戶達成“雙贏”的載體,不能變成了快遞員的“甩手櫃”和商家的“收費櫃”,更不能成為消費者的“麻煩櫃”。

(責編:董思睿、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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