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倒逼電商平台重視消費者權益

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賠償責任,主要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具體到電子商務平台的連帶賠償責任,一般指如果電商平台內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給消費者帶來損害的,消費者可以不必非得向其索賠,而可以向電商平台主張權利。電商平台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經營者追償。
之所以說連帶賠償責任能夠起到倒逼作用,主要在於,在高度發達的網購環境中,消費者與電商平台內的經營者分散於全國各地,甚至相隔幾千公裡。互為陌生人的交易環境下,各方通過電商平台的“撮合”達成交易。而離開平台后,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則很難找到商家。如果不對電商平台課以相應責任,將置消費者的權益於危險之地。
因此,規定電商平台守門人、把關人的責任,既符合網購市場環境特征,又與電商平台的市場地位相當。現實中,電商平台以抽成、年費、點擊費等形式從商家獲取收益,商家銷量越大,平台收益也越多。
通過實名認証、銀行卡綁定、信用評價、收取保証金、控制資金流水等方式,平台能夠切實掌控和監管商家。大數據背景下,這種掌控和監管力度甚至比工商、質檢等國家機關更有力度。也就是說,電商平台有能力也有責任對平台內的經營者盡到管理義務。並且,在普通人的意識中,其之所以選擇某個電商平台,還是看重該平台的監管水平、信譽度等,要是通過該平台選購的商品或服務質量極差卻無法向平台主張權利,顯然有損平台聲譽。
在網絡購物糾紛依然多發,假冒偽劣產品仍然通過電商平台侵害消費者權益背景下,讓有能力、有技術也有責任的電商平台對平台內商家的侵害消費者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不僅正當,而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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