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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購買回“山寨貨”誰該負責?

王婧
2018年08月15日08:26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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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拼購買回“山寨貨”誰該負責?

打開某些拼購類電商平台APP,“小米新品”雲彩電、“月亮之上”洗衣液等商品躍然網絡頁面,極其相似的產品外觀和超低價格令人懷疑。作為全國性電商平台,拼購類電商平台為何屢屢被質疑是出售山寨產品的網購平台?誰又該為此負責?

1 買到“山寨貨”追責難度大

拼購類電商平台一般都是商家入駐型的第三方移動電商平台,主要通過社交平台進行宣傳,迅速被人們熟知並使用,用戶在“拼團”過程中能以超低價格購買到商品。隨著拼購類電商平台用戶量越來越多,部分消費者反映,各路商家打著知名品牌的“擦邊球”售賣山寨產品,有的仿名稱,有的仿外觀。

我國商標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包括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等。

由此可見,電商平台內商家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在同種或同類商品上故意使用近似商標導致混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等法律禁止性規定,有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嫌。

侵權行為一旦發生,平台內商家隱藏於平台管理的漏洞之中,追責難度大。平台管理者往往通過平台入駐協議撇清責任置身事外,導致消費者和合法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障,也使自身的維權之路異常曲折。

2 平台亂象涉及兩方權益

拼購類電商平台內的商家銷售山寨商品不僅有可能侵害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可能因產品質量問題侵害消費者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等。對於上述法律責任,筆者認為應由電商平台和平台內商家共同承擔。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三大權利。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年修訂)》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服務對象。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法規旨在追求著作權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間的利益平衡,促進網絡新技術的發展,為網絡平台規定了較輕的責任,成為審判中適用“避風港規則”的重要法律依據,但是商標權的法律規制包含了更多對消費者權益以及社會公益的考量,難以用著作權的標准來界定電商平台應該承擔何種侵權責任。

電商的迅速發展確實給生活帶來便利,但各種侵權隱患也隨之而來,如假冒偽劣商品。山寨商品的質量沒有受到有效監督,很可能因質量問題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這隻規定了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法律責任,而第三方平台應在產品質量侵權中承擔何種責任並沒有得到體現,給消費者維權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3 各方主體應共擔責任

經過觀察分析,拼購類電商平台山寨現象的催生原因是雙重的,跟知識產權本身的特殊性和科技與社會發展的不均衡都有關系。杜絕侵權隱患不僅需要平台及商家自律,也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建設和市場管理。

首先,電商平台應負擔起管理者的責任,履行監管義務,將侵權者拒於平台之外。筆者認為,電商平台在交易中應承擔提示、審查和管理義務,管理者應從源頭上進行有效管控,增加對貨源、物流、交易等環節的打假力度,同時從制度層面加以優化,當發現有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時迅速採取措施,將傷害降到最低。

其次,立法部門應迅速填補法律空白,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在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侵權法律關系中包含四方法律主體,即電商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消費者及被侵權的商家。一旦電商平台交易中出現侵權,責任如何分配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已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其中第四十四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在未來的交易中電商平台所承擔的責任很有可能不再適用“避風港規則”,鞭策平台管理者加強監督管理,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再次,行政機關應積極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市場監管力度。筆者建議,有關部門在嚴肅處理電商平台假貨問題時,應該審視電子商務監管漏洞,讓制度跟上時代的腳步,同時建立專業有素的執法隊伍,讓他們走進社會、深入市場,使管理行為更“接地氣”,維護更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最后,消費者在電商平台消費時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一定要先看清楚賣家資質,盡量選擇評價比較高、品牌值得信賴的商家﹔購買商品時選擇擔保交易如貨到付款等方式,一旦發現所購的是假冒偽劣產品,可以及時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沖動消費,當標價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時應該慎重選擇。當消費者發現購買了假冒偽劣商品,可以及時與平台及平台內商家協商解決﹔如果維權受阻,也可以選擇向當地工商管理部門舉報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責編:易瀟、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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