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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風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該理賠

2018年07月18日08:38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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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順風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該理賠

  近年來,順風車在載客中發生事故被保險拒賠的案例屢見不鮮。例如,李先生在一次順風車業務中不慎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認為他在事發時從事運營,依據保險條款應免賠。前不久,該案經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於法無據,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損失。

  “以前,保險公司認定隻要涉及金錢交易都算營運性質,一旦出險則拒絕理賠。現在看,順風車的問題爭議比較大,性質難界定,相關法律還是空白。”北京三中院法官史智軍說,至於一天內跑幾單才算運營車輛,還是一日兩單之內不算運營,可能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和判斷。目前,網約車行業內還沒有明確的統一標准。

  史智軍介紹,2016年11月份,李先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保險責任免除部分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2017年7月19日中午,李先生通過網約車線上平台接到一位順風車乘客,在上路行駛中李先生的車輛撞上道路中心護欄,經交管部門認定為單方責任事故。但是,在李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涉案車輛實際用於運營,車輛使用性質改變,違反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約定為由,拒絕理賠。

  隨后李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對他的損失給予理賠。北京通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李先生使用順風車接單,此舉不會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免責,故判決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不服此判決,上訴至北京三中院。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同時注冊了網約車線上平台的快車和順風車業務,即使是平台上的順風車,也不同於日常上下班順路搭乘、分擔油費的搭乘,法院不能僅依靠業務名稱來認定事實。

  “根據李先生的當日接單次數、路線終點與其居住區域相近、收取費用等証據,可以認定李先生在出險時應為順風車運營。”史智軍說,因此李先生並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合乘也是以車主正常的出行路線和常規使用車輛為基礎,不會因此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最終,北京三中院二審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裁定維持原判。

  根據相關規定,開順風車遇到事故,保險公司對交強險應按規定賠付。糾紛中,爭議較大的主要在於商業險。記者梳理相關案例發現,車主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爭議,主要在於是否更改了車輛的使用性質,以及是否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

  “上述案例中的一個核心要點是,車主投保的是營運車輛還是非營運車輛。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順風車具有營利性質,保險的繳納基數與非營運性質是不一樣的。”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分析,通常情況下,順風車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也沒有將順風車納入監管范圍。可見,順風車不屬於網約車營運車輛的一部分。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網約車不僅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簡稱,亦因其具有經營性質而需辦理相關審核和証照手續。順風車屬於私人小客車合乘,是自願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並非運營。

  《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明確,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各方自願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記者調查發現,其他城市關於順風車的規定與北京市的上述規范基本相同,從中可以看出,順風車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也非營運行為,無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

(責編:易瀟、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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