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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法律治理電商平台“二選一”

2018年07月18日08:38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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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依靠法律治理電商平台“二選一”

  近年來,每逢“6·18”“雙11”等網絡集中促銷活動,一些電商平台強令商家“二選一”,由此引發諸多紛爭。今年6月份出台的《2018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方案》對電商明令禁止“二選一”。

  “二選一”屬於壟斷行為。有人認為,平台和平台內經營者(下稱商家)是平等合同關系,前者要求后者“效忠”並非不可。這種說法忽略了“二選一”對市場交易的危害。表面看,雖然每個電商平台都向消費者開放,但由於精力、習慣等因素,大量消費者會“粘住”一個主要的購物平台,希望在一個平台內獲取更多的選項,也就是同一個商家會進駐多個平台,供消費者選擇。但平台要求商家“二選一”,這無異於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同樣,“二選一”也侵犯了商家的競爭自由。平台與商家並非簡單的展示與被展示關系,平台對商家收取的各種費用、結賬方式、促銷模式、排序算法都會對商家的利益造成影響。若能同時入駐多個平台,商家就有了更多趨利避害的機會,包括在不同平台銷售多寡不同的商品,甚至最終離開一個平台。如果被迫提前“鎖定”一個平台,商家會傾向於“一動不如一靜”,形成經濟學上的沉沒成本,喪失左右逢源的機會。

  此外,電商平台實施“二選一”,還損害了其他平台與商家的締約自由和發展空間。如果各個平台競相效尤,必將導致市場被切割而呈現板塊化,搞“二選一”的平台則坐擁免於被商家不斷評估和挑選的壟斷利益。

  電商平台“二選一”之弊,並不局限於特殊的銷售平台,還關聯著實體經濟大局,與生產、銷售、消費乃至就業等環節息息相關。市場交易平台的割據行為,不僅妨礙了新平台的競爭機會,更令廣大企業與消費者的福利消散。

  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電子商務法》三審稿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實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這項擬議的法律規范有望突破“優勢地位”要件這一傳統限制,成為一條“本身違法”的行為禁止規則,即隻要電商平台有強令商家“二選一”等相關行為,就構成違法。

  隨著各行各業“互聯網+”程度不斷提升,反壟斷立法在電商平台領域的探索,有望為實體經濟更廣泛領域的反壟斷規制提供參照與啟迪。

  (繆因知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責編:易瀟、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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