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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工智能尚需實踐探索

左衛民
2018年07月11日07:2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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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人工智能在我國司法領域得到快速應用。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提出建設“智慧法院”與“智慧檢務”,一些法院推出自己的人工智能法律工具,如北京法院的“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統、上海法院的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蘇州法院還形成了以“電子卷宗+庭審語音+智能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智慧審判蘇州模式”。但從實際情況看,司法人工智能尚需在實踐中不斷探索。

  概括起來,我國司法領域的人工智能應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司法信息數據化。運用技術手段將紙質卷宗等數據化,為進一步推動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打下數據基礎。二是文書制作智能化。實現裁判文書中當事人信息、訴訟請求等固定格式內容一鍵生成,並按法律要素對法律文書進行結構化管理,輔助法官完成法律文書撰寫,提高辦案效率。三是輔助裁判智能化。法官辦案時,智能輔助系統依托自身的審判信息資源庫,自動推送案情分析、法律條款、相似案例、判決參考等信息,為法官提供統一、全面的審理規范和辦案指引。同時,當法官的判決結果與同類案件判決發生重大偏離時,系統會自動預警,起到智能化監督效果。

  當前,人工智能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還屬於一種輔助性、參考性工具,只是為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提供行動參考,仍屬於一種統計型、材料准備型、文字模板型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還面臨很多挑戰。為了更好發揮其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能的積極作用,還需要處理好數據、算法、人才等方面的問題。

  解決好數據問題。人工智能興起的重要原因在於數據的爆炸式增長。有優質的大數據,方有人工智能。當前,盡管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做了大量司法信息數據化工作,但相對於深度運用人工智能的技術要求而言,實際上還處於數據比較匱乏的狀態,司法數據的質與量都還存在不足,許多司法信息沒有數據化。隻有當司法數據的質與量都有了充分保障,司法人工智能才可能迎來飛躍性發展。此外,運用人工智能技術的重要前提是數據具備可識別的特征。對人工智能而言,識別自然語言已屬不易,識別專業法律術語更是難上加難。這就需要通過人工方式事先對眾多案卷材料中有法律意義的語言進行篩選分析,對屬於法律上同一概念的語言進行歸類整理,形成法律知識圖譜,促進司法數據結構化。

  解決好算法問題。人工智能需要算法作為重要支撐。算法的作用在於正確認識、提煉、總結法律決策的規律,並據此歸納人類法律決策的模型尤其是成功模型,從而為司法裁判提供參考。採用何種算法,是決定司法人工智能效果的關鍵。目前,在國內司法人工智能發展中,算法還處於一種“雲山霧罩”的狀態。由於算法一般是科技公司的核心技術成果,公眾對算法隻能獲得有限的信息,甚至不清楚科技公司到底採用了何種算法以及該算法的實際效果如何。司法工作人員往往也不具備專業能力去研究、認識那些復雜的算法。因此,對算法是否科學、准確、高效、成熟,是否排除了不正當歧視和偏見,必須形成一套有效的監督機制。

  解決好人才問題。司法人工智能的發展,需要法律人才,也需要技術人才,還需要既懂法律又懂技術的復合型人才。隻有當法律人才與技術人才緊密結合、相互理解,充分獲知對方的需求與期待,認真解決實踐中的難題,人工智能才能在司法領域大展拳腳。進一步推進司法人工智能發展,尤其需要法律與技術復合型人才長時間的投入與堅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

  (作者為四川大學法學院院長、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責編:畢磊、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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