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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促銷雖好 購買還需小心

王竹萌
2018年07月04日08:50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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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網購促銷雖好 購買還需小心

  近年來,網購消費日漸興旺。在網絡購物中,網購促銷已經成為社會大眾的一種熱門消費形式,各大電商亦紛紛搶佔網購高峰時機,在各自電商平台上憑借更優惠的價格盡可能吸引到越來越多的消費者。不可否認的是,抓住網購機遇的確能為廣大消費者帶來便利,然而在促銷時段,消費者還應提高警惕,以免遭遇不愉快的購物體驗。

  促銷價高於平時交易價商家價格欺詐被判三倍賠償

  【案例】

  趁著網購促銷季,小李在某購物網站上購買了一瓶法國進口紅酒,廣告顯示該紅酒的專櫃價為5600元,現促銷活動價格為1888元。買回紅酒后,他發現該紅酒在購買前幾天的原價卻為1688元。小李認為商家利用“促銷季”進行特價宣傳,但實際上自己並未獲得低於平日的交易價格,商家屬於欺詐行為,將商家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於原告購買商品前七天內,將該商品的定價低於促銷價格,利用促銷活動使消費者產生購買意願而實際提高了價格,其行為構成價格欺詐,應根據原告的主張付出商品購買價格三倍的賠償。

  【分析】

  經營者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根據我國《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等規定,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的,應屬價格欺詐行為。其中“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7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本案中被告於電商平台上標示的涉案商品原價均非促銷活動前7日內有成交記錄的最低交易價格。 因此,存在虛構原價的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消費者忽視商家提示索賠訴求不被法院支持

  【案例】

  小張想要網購一台電腦,趁著打折旺季百般挑選,在網購平台購買了某品牌筆記本電腦,該電腦的廣告宣傳照片顯示其液晶顯示屏上帶有內置攝像頭。待電腦配送到家后,小張卻發現電腦顯示屏上並沒有內置攝像頭。小張認為商家構成了虛假宣傳,要求退貨並賠償,於是,小張將商家告上法庭。

  商家則認為,內置攝像頭屬於購買可選項,消費者購買時可進行自主選擇,並非所有產品均與宣傳圖片一致,不同意小張的索賠要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已對商品的屬性進行了提示,原告根據廣告宣傳,在沒有對涉案商品的可購買配置進行充分了解的前提下購買了產品,應當認定已經做出了同意購買的意思表示,不能認定被告構成虛假宣傳,因此駁回了小張的訴訟請求。

  【分析】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同時,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因此,如經營者的廣告宣傳未對商品的真實狀況進行夸大,未使消費者產生購買誤解,則不能認定為存在欺詐行為。

  本案中,被告為了達到宣傳效果,用帶有內置攝像頭的高端產品作為廣告圖片,但在購買選項上對消費者進行了提示,不構成惡意欺詐。

  因此,消費者在網購時也應盡一定的注意義務,在購買產品時注意產品的詳細參數,否則訂單達成時即可認定為做出了同意購買的意思表示。

(責編:易瀟、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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