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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廢棄共享單車需分而治之

馮海寧
2018年06月25日08:33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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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處理廢棄共享單車需分而治之

因過量投放、企業倒閉等問題,使街頭出現大量廢棄閑置的共享單車,擠佔公共道路資源。今年4月,廣州開始大規模清理廢棄共享單車。據最新統計,廣州已有廢棄共享單車30多萬輛,其清理回收是行業目前最為突出的問題。

如今,很多城市廢棄共享單車變成了“城市垃圾”,不僅擠佔公共道路資源,還會污染城市環境,造成資源浪費。部分城市只是簡單限制單車投放總量,而存量、廢棄的共享單車如何回收處置,可以說,這是很多城市面臨的難題。

盡管去年10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但實際上,大多數運營企業未嚴格落實清理責任。

解決廢棄共享單車首先是落實運營企業清理責任。根據規定,經提醒仍不採取有效措施的運營企業,應公開通報相關問題,限制其投放。希望各地監督執法部門充分利用“限制投放”這一招來倒逼運營企業履行清理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在一些城市發布“禁投令”后,部分企業竟然偷偷投放共享單車。這也意味著“限制投放”未必很管用,不排除某些企業被限制投放后,利用監管漏洞偷偷投放。對此,除了強化監督管理,還要加大懲罰力度。

不久前公布的《上海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草案披露,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明確區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產生的費用由運營企業承擔。即執法部門代為清理,企業買單,這一做法可借鑒。

最讓監管部門頭疼的問題是,已經倒閉的運營企業,其廢棄共享單車誰來清理?以上海為例,去年上海有12家共享單車企業,而如今能聯系上的僅4家企業,其余8家均已“失聯”。

部分企業已倒閉,清理單車的責任似乎隻能落到監管者頭上,但律師指出《物權法》規定了“物權的取得和行使合法性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即清理單車所引發的成本不應由財政或者通過行政執法來負擔。

筆者以為,清理倒閉企業的廢棄共享單車,可以有兩個辦法:要麼由執法部門代為清理,鼓勵志願者參與,以降低清理成本﹔而處理廢舊車輛的費用可用於支付部分成本。要麼在運營企業倒閉的情況下由單車生產企業承擔回收責任。

2016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中提出,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作為共享單車生產企業,既然在銷售中獲益了,就有義務承擔回收責任,但這需要在共享單車政策法規中予以明確。

廣州廢棄的共享單車目前高達30多萬輛,已經為我們敲響了警鐘,須及時清理這種“垃圾”,而解決的辦法,除嚴格控制投放總量外,對存量、廢棄的共享單車應當分而治之,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不同辦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當務之急是,一方面嚴格落實《關於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監督正常運營企業落實清理回收責任。另一方面,每個城市應加快制定實施細則,明確運營企業倒閉后廢棄共享單車如何清理回收。這兩手都要“硬”。(馮海寧)

(責編:易瀟、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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