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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諸多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終止已由電子載體取代了書面文件

合法採集的電子証據可呈堂

張兆利
2018年06月20日08:1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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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利息未約定 微信記錄成証據

  【案例】李某向胡某借款1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利息為月利率2%。隨后,李某補寫借條一份但未載明利息事宜。在此期間,胡某通過微信聊天,言明雙方約定的利息情況,李某文字回復認可。后胡某在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的情況下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根據原告提交的微信記錄等証據,判決李某歸還胡某欠款並按約定計付利息。

  【說法】微信記錄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虛擬性、載體依賴性等特點,當事人如果意圖使其成為有力的呈堂証供,還必須滿足証據“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的要求:真實性方面,當事人除提交聊天記錄打印件外,還必須出示手機原件,以証明其客觀真實性。合法性方面,微信記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必要時可申辦公証或申請法官進行調查取証。關聯性包括主體關聯性及內容關聯性,前者指電子証據的信息載體同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關聯性,后者指電子証據的信息內容同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性。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微信記錄為糾紛雙方當事人,內容完整,能夠反映待証事實,故被法庭確認為定案証據。

  短信合同亦有效 按約履行沒商量

  【案例】農資經營商梁某通過手機短信的形式,與生意伙伴潘某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在商定價格、買方交付定金基礎上,約定供貨方潘某3個月內向梁某供應復合肥30噸。誰料合同履行到一半,復合肥價格明顯上漲,潘某表示不再繼續履行合同,退回了買方定金。於是梁某將潘某告上法庭,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說法】本案中,法院認定原、被告短信合同合法有效的條件有兩個:首先,短信合同也是書面合同形式之一。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是指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數據交換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中當然包括手機短信。其次,短信內容具備合同的生效要件。原、被告雙方通過短信將購銷合同所涉及的標的、數量、價款、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關系均作出約定,該合同即告成立。

  沒有打借條 錄音幫討債

  【案例】小燕和小峰曾是男女朋友關系。二人戀愛期間,小峰多次向小燕借款,后者通過銀行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將款項給付男友(均未出具借條)。后來二人戀愛不成分手,小燕多次催討借款未果后將小峰告上法庭,同時提交了電話錄音、銀行卡清單明細等証據。對於通話錄音,小峰辯稱系原告偷錄形成。對合法性提出異議。法院經審理,最終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

  【說法】借貸雙方通過簽訂借貸合同,出具借款憑條,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方式達成借貸合意的,借貸合同成立。沒有借據並不一定意味著借貸關系不成立。本案中,雖然缺少借條這一直接証據,但原告提供的電話錄音、銀行轉賬明細等形成了相互印証案件事實的証據鏈。其中,電話錄音作為視聽資料,是8種訴訟証據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証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証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據此規定,原告提供的錄音沒有實際侵犯到被告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被告亦未就錄音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且內容與本案待証事實具有關聯性,故法院對該証據予以認定。


  《 人民日報 》( 2018年06月20日 18 版)

(責編:孟哲、沈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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