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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共享經濟納入法治軌道

王文華
2018年06月13日07:09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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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允許試錯的同時,對於那些打著“共享”旗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必要時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共享經濟方興未艾,在給社會公眾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存在著諸如監管薄弱、侵犯消費者權益等問題。共享經濟要實現可持續發展,法治保障必不可少。應當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將共享經濟納入法治軌道之中。

共享經濟是新生事物,跨行業、跨領域的跨界融合特點前所未有,盡管對於其違約、侵權、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可適用民商經濟法律進行管理,但關於平台性質認定、行業歸類、勞資關系、消費關系等均無明確法律規定。行業准入的低門檻也容易引發多種問題,有些共享項目甚至夾雜著傳銷、侵犯個人信息、敲詐勒索等不法行為。司法實踐中對這些行為在定性方面存在一定困難,相關司法、執法、調解、仲裁等也難以找到法律依據。

此外,共享經濟這種新型商業模式,也給行政監管帶來多方面挑戰。由於監管措施、手段、資源相對滯后薄弱,共享經濟活動往往處於監管“灰色地帶”。

要將共享經濟納入法治軌道,應當強化立法和監管的前瞻性,這也是新型經濟模式可持續發展和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的必由之路。共享經濟不是法外之物,有必要針對共享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的法律關系和新問題,抓緊進行法律法規的廢、改、立、釋,將其納入法律調整范疇,明晰問題的解決路徑和方法。

與此同時,也要對共享經濟從業人員的入行門檻從嚴規范、對其資質審核嚴格把關,出台規范性文件明晰這種復雜、多元的權益分享模式下不同主體的權責,確立資源所有者、資源使用者以及資源運營者如何進行共同分享以及權利、義務、責任共擔的原則與具體標准。特別是平台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在共享經濟模式下,平台與監管部門的權、責邊界也改變了傳統的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單一關系,有必要根據不同行業性質分別作出明晰界定。

發展與監管並重、“鼓勵創新、包容審慎”仍然是對共享經濟立法、監管的指導原則。在允許試錯的同時,對於那些打著“共享”旗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必要時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可針對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注重發揮“軟法”作用,通過行業協會、行業標准、行業指南等,引領共享經濟的健康發展方向。

(作者為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8年06月13日 19 版)

(責編:易瀟、楊虞波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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