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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被害 滴滴是否該擔責?

俆星星
2018年05月16日08:17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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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空姐被害 滴滴是否該擔責?

上周,一則一名空姐深夜滴滴打車遇害的消息引起了社會極大關注。雖然滴滴平台已公開道歉,但其究竟是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問題仍受到熱議。出行時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乘客又當如何維權呢?

1. 順風車司機准入門檻低於網約車

眾所周知,滴滴出行平台提供出租車、快車、專車、順風車等多種出行方式,各自運營模式也不相同,由此直接決定滴滴平台在其中所處的法律地位及責任定位。

此次遇害空姐所選擇的是順風車。所謂的順風車模式,就是滴滴打車平台為出行路線相同的私家車主和搭車者提供信息匹配服務,在西方這種私家車共享行為十分流行,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和停車位緊張。私家車車主在滴滴打車平台發布自己的行車路線,並通過平台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與搭乘者達成搭乘合意,搭乘者向私家車主支付明顯低於出租車的費用,目的在於分擔開銷。

2016年11月起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証運營安全”。也就是說,在網約車業務中,平台就是承運人,消費者是和平台發生合同關系,而不是和司機本身。但該辦法第38條又明確提出“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即該規定將順風車排除在了網約車的承運人責任之外。隨后,各地在發布網約車實施細則的同時,也出台了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

從司機准入標准來看,暫行辦法規定了網約車司機必須“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而順風車的司機門檻要低得多,隻需要向平台提供身份証等証件,並沒有前科記錄調查等。以北京為例,《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隻規定了“京牌”“1年以上駕齡”“提供合乘服務每車每日不超過2次”等。又如鄭州市的相關規定中,也隻明確規定了合乘趟次與收費標准,對車主資質並未有明確限定。同時,鄭州市的指導意見也明確了平台在順風車出行中的責任:“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不僅如此,滴滴順風車的用戶協議也通過格式條款排除了滴滴的法律責任:順風車平台提供的並不是出租、用車、駕駛或運輸服務,我們提供的僅是平台注冊用戶之間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務。由於車主原因造成行駛過程中的安全事故,車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對信息審核不嚴應承擔相應責任

那麼,當用戶選擇順風車時,作為提供居間服務的滴滴平台究竟負有何種法律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可見,作為居間人的滴滴平台,其義務是為委托人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那麼,進行嚴格的信息審核義務,為委托人雙方提供真實、准確、合格、合法車輛及駕駛服務,並進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就是平台法律義務的具體內容。如果滴滴平台隱瞞了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用戶利益,此時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信息審核義務是平台的基礎義務。作為提供出行搭乘居間服務的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合理合法的信息是居間人的首要義務,也是確保平台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平台兩端的乘客和司機完全是基於出行信息發生法律關系的,滴滴平台應當依法合規地審查司機和乘客的具體信息,由於信息審核不嚴而發生的糾紛,滴滴應當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按照滴滴公布的自查信息,此次空姐遇害案件中,接單賬號歸屬於嫌疑人父親,且正常通過了滴滴順風車注冊時的三証驗真、犯罪背景篩查和接首單前須進行人臉識別等安全措施。嫌疑人劉某屬違規借用其父順風車賬號接單。滴滴平台發表的聲明稱,原有的夜間安全保障機制不合理,導致在該訂單中針對夜間的人臉識別機制沒有被觸發。此外,嫌疑人劉某在案發前曾有一起言語性騷擾投訴記錄,客服五次通話聯系不上嫌疑人,由於判責規則不合理,后續未對投訴做妥善處理。這些具體細節均可以作為判斷滴滴未履行嚴格審核信息義務的重要依據。

安全管理和保障義務是滴滴平台的重要義務。居間信息之下的居間服務才是平台提供的內容,信息只是媒介和表現方式而已,歸根究底,滴滴平台應當為乘客和司機提供合乎約定的出行服務。審核完畢信息並不意味著其義務的終結,出行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和保障更應嚴格審慎地完成。安全保障義務的實現不僅包括嚴格的事前准入,更是應當貫穿於過程監督、事后協助整個過程。

當前,針對滴滴平台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還存在爭議,焦點集中於平台是中立的,還是針對其理應發現和可以避免的侵權行為進行必要的管理和禁止措施。如果任由其發生,則平台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打車平台具備客觀的技術能力及獲利驅動,有義務承擔起更大權重的法律責任。空姐遇害案中的滴滴平台履行義務的完成程度究竟如何,因目前所了解的具體事實有限,尚無法對滴滴平台法律責任妄下定論,但其法律責任絕不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可以排除的。

3. 搭車前核對司機身份和車輛信息不可省

除了探討滴滴平台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之外,人們更應提高自身維權意識,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

出行平台應尊重和保証用戶知情權,乘客則應充分行使知情權。公布在平台上的各種協議及注意事項,乘客使用之前應當閱讀並熟知,遇到疑問時可以咨詢平台解決,避免遺漏格式性條款而損害權益。

出行前,乘客對平台司機的車牌號、手機號等信息應做到熟知,且分享給親人或朋友,以免不時之需。乘車時,應當注意核對司機身份和車輛信息與平台上提供的是否一致,一旦發現疑問情況,應當果斷拒絕搭乘並且及時投訴,千萬不要因為怕麻煩而疏忽核對出行信息。同時,乘客應當注意保護自身信息,搭車時提高警惕意識,不要向陌生人輕易吐露自己的職業、家庭住址等。

出行平台大多建立了對司機的投訴、評價機制,乘客在遇到不合規、不合法行為時,應及時投訴。如投訴無效,應及時向消費者協會等部門進一步反映,問題嚴重時可果斷報警。出行平台針對投訴也應積極作為,針對其中存在侵害乘客但未造成重大后果的行為,應進行匯總,顯示在司機評價中,供乘客參考。同時,對於造成重大后果的司機,平台應考慮公布最終處罰結果。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責編:易瀟、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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