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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賞亟待法律規范

王冷
2018年05月16日08:17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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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直播打賞 亟待法律規范

近日,一位北京大媽在某直播平台打賞男主播30余萬元,被女兒們發現后,氣得要跟她斷絕關系。大媽意識到問題嚴重性后,去找男主播索要打賞錢款。然而,男主播一改往日親切態度,不僅拒絕退款,而且與大媽發生了肢體沖突。后經民警調解未果,大媽欲尋求司法途徑繼續索要打賞錢款。

這不是第一起由打賞引發的熱點事件。此前,有未成年人趁父母不注意,巨額打賞主播事件﹔職場新人為打賞主播,不惜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錢財﹔已婚人士為打賞主播傾家蕩產,引起激烈家庭矛盾……由此可見,非理性直播打賞會直接引發多重社會矛盾,危險性不容忽視。

由於法律的滯后性,我國尚無法律法規明確規范直播打賞行為,導致由此引發的諸多社會問題。

首先,需界定直播打賞的法律性質,以確定打賞者與被打賞者的權利義務。關於打賞的法律性質,目前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屬於贈與,二是認為屬於服務購買行為。前者認為,打賞者無論打賞與否都能觀看網絡主播的直播內容,並非通過支付費用換取表演服務,之所以打賞,是為了感謝內容提供者,因此屬於贈與﹔后者則認為,打賞者與被打賞者之間存在明顯的“互惠互利”關系,被打賞者通過表演服務為打賞者提供精神愉悅,打賞人支付費用,這種行為不符合贈與行為中的“無償性”,因此屬於服務購買行為。如有的打賞者通過打賞來點歌,或者獲取主播關注換取聊天機會、主播微信號碼等。因此,打賞並非普通觀賞,而是企圖某些回報的一種提前支付行為。

其次,需要明確網絡主播的打賞收入屬於何種性質,能否納入個人所得稅繳納范疇以及繳納方式,以解決“打賞”這一商業模式下所產生的巨大利潤處於稅收監管“真空”地帶的問題。如上所述,如果直播打賞屬於服務購買行為,那麼主播的打賞收入就應納入勞務報酬而非受贈財物,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2017年,北京市朝陽區地稅局曾開先河讓某直播平台代扣代繳直播人員稅款6000多萬元。但鑒於目前大多數網絡直播平台直接參與分成主播的打賞收入,能否直接由平台代扣稅,則也需法律予以進一步明確。

最后,需要通過必要限制,引導網友理性打賞。如建立網絡直播用戶實名制,關閉未成年人賬號的打賞功能﹔嚴禁網絡平台內部人員虛假打賞,團隊操作誘導“成癮性打賞”,對此類惡意哄抬打賞金額的行為要嚴加懲治。此外,平台也應建立提醒機制,對於在一定時間內超過一定打賞金額的用戶及時提醒,引導用戶量力而行,健康消費。

除了應及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外,各類直播平台的自我監管和外部監管也需及時跟上,唯有多方合力治理,才能夠使“打賞”更好地發揮其激勵作用,促進互聯網文化繁榮。

(作者單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責編:易瀟、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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