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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泄露用戶信息最高罰10萬

趙新培
2018年05月02日07:25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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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快遞泄露用戶信息最高罰10萬

  我國首部快遞業法規《快遞暫行條例》昨起正式實施。法規中明確,快遞包裹必須由收件人當面驗收。如果快遞員要把快遞放到代售點,應提前征得收件人同意。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被處以最高10萬元罰款。

  快遞員拒絕送貨上門屬於違規

  在實際生活中,人們有時會遇到快遞員不願意上門送貨的情況。對此,新規中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這意味著,快遞員拒絕送貨上門屬於違反相關規定。如果快遞員想把快遞放在小區代收點或者快遞櫃,需要首先征得收件人同意才行。

  此外,對無法投遞的快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據寄件人的要求進行處理﹔屬於進出境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身份信息不實不得收寄快遞

  快遞實名制已經於2015年底正式推行。最新《快遞暫行條例》對實名制作出了進一步明確。新規中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快遞企業應定期銷毀快遞運單

  快遞實名制在保障快遞包裹安全的同時,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也引發公眾關注。對此,新規規定,除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對快件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他人快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若違反相關規定,郵政管理部門將責令其整改,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証。

  新規中還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採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証用戶信息安全。

  交寄貴重物品應當事先聲明

  新規中要求,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此外,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新規還強化了快件處理操作規范,要求企業在操作中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快件安全,要求“不著地、不拋件”,防范“野蠻操作”。

(責編:畢磊、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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