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定位考勤監管員工合法嗎?

移動定位考勤到底是否侵犯員工隱私?企業為保証員工工作效率和不偷懶,使用新的技術手段進行監控是否合情合理?工作時間裡個人隱私的邊界在哪裡?針對這些問題,晨報記者採訪了相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勞動法專家、資深HR 們。
觀點1
容易觸犯員工隱私
企業不能忽視員工尊嚴
嘉定區總工會勞動權益部部長陳佳認為,移動定位制度很可能觸及員工隱私,比如某員工因為患某種疾病,需要每天定時去不被人知道的特定場所服藥,如果此舉受到單位追蹤,被指認在該時間段去干私活,那麼該員工的隱私就很可能被曝光。
勞動法專家談育明認為,企業不能片面地認為在工作時間8小時之內可以隨意行使指揮管理權,忽視員工的人格尊嚴,這種隨心所欲的管理理念和武斷的管理行為不符合現代科學管理要求。
藍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陸胤律師認為,員工去企業上班,等於把時間賣給了企業,但並不意味著把人也賣給了企業,將“上班時間”賣給企業不是無條件的,是受法律、相關規定約束的,企業的工作安排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且合情合理。陸胤認為,人的隱私是天然存在的,不會因為處在工作狀態而沒有了隱私。
談育明指出,國家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企業不得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之外安裝錄音錄像設備及設置定位監控裝置。在工作場所內和工作時間內,根據需要可以安裝此類設備但要明示或取得員工認可。
陳佳、談育明均認為,成功的企業應該從提高凝聚力、向心力上入手,而不是靠跟蹤來提高工作效率。事實上,即便採用了移動手機監管,員工依然可以“出工不出力”、“磨洋工”來消極怠工。“手機移動監管”是最傳統考勤制度的翻版。
陸胤也認為,移動考勤APP僅僅是一種工具,是否會產生管理效率,有個綜合因素,工具使用不好,企業和員工產生不信任感,會產生適得其反的反作用。
觀點2
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但並不意味著合理合法
上海市政協委員、協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游閩鍵表示,隱私權是為眾多法律系統所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簡單來說,就是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因此案例中的公司行為尚不構成對員工隱私權的侵犯。”游閩鍵分析表示,公司使用的移動考勤APP僅僅是查看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個人的位置信息,並沒有超脫工作時間之外的范疇,因此這不應當屬於隱私權的保護范疇。
不過游閩鍵強調說,盡管如此,這並不意味著案例中公司強制要求員工安裝和使用這種移動考勤APP就合理合法。在公司要求員工安裝和使用移動考勤APP時,至少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確:第一,應當在公司面試和正式入職前明確告知員工,成為該公司的員工需安裝移動考勤APP,並明確告知員工該APP 將會收錄其位置信息﹔ 給員工以自主選擇權,選擇是否加入該公司。第二,對於獲取員工信息的范圍,也應當給員工以自主選擇權,由員工自行決定授權信息的范圍。
游閩鍵認為,對於員工上廁所這樣的事情,如果也採用信息獲取的方法,顯然不甚合理。
他表示,隨著現代化科技的發展,用移動考勤APP來進行管理會越來越常見,但企業管理行為如何進一步規范、把握好其中的度,值得深入思考。
觀點3
缺乏具體操作性
隱私權需進一步明確界定
“隨著科技的發展,人的隱私空間已經越來越被侵佔,一部智能手機在手,人幾乎就像是生活在玻璃罩之中,毫無秘密可言。”全國政協委員、民進上海市委副主委胡衛表示,智能化電子設備的高速發展在快速提高生產力、給人類帶來福祉的同時,也將人引入了一個私人空間被急劇壓縮的新時代。
“像案例中邱先生的遭遇就是最好的証明。”他說,雖然從企業的管理角度而言,安裝這種帶有監控性質的考勤APP會提升企業管理的效率,但關鍵的問題在於企業如何在使用中找到員工感受度與企業管理效率間的一種平衡。因為企業所監管的對象並不是沒有情感的機器人,而是帶有豐富情感體驗的人。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這種凡事都監控、以時間多寡來判斷員工是否做私活的做法就不盡合理了,因為這樣會讓員工感覺在一個不被尊重的情況下工作,感受度太差。
他表示,依托科技化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管理水平,但從企業的發展根本來說,如何讓這種他律轉化成自律才是需要考慮的更深層次命題。“我們常說企業需要加強對員工的管理,但管理是手段並不是目的,挖掘員工潛能、激發員工的自我驅動力才是終極目標。”
“當然話又說回來,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隱私權的保護相對模糊。”胡衛告訴記者,《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民法通則》作為我國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它們都沒有對隱私權的保護進行明確的直接的規定,僅是作了些間接的原則性規定。關於隱私權的曖昧性規定散見於憲法、民法、刑法、程序法、行政法之中,都隻具備原則性,缺乏具體操作性。因此,對於究竟應當怎樣理解隱私,什麼樣的行為屬於侵犯他人的隱私等等,這些問題尚待法律予以明確。
觀點4
定位監控對象是機器
不能把人當成機器來監管
市人大代表戚建豪認為,相對於企業來說,員工是弱勢群體。邱先生臨到辦理入職手續時才知道這條規定,是否因為擔心失去工作機會而不得不同意安裝APP呢?如果是這樣,讓企業知曉自己工作時間內的全部行蹤,就不是邱先生的真實意思。“企業能對員工干什麼,不能干什麼,也是有限度的。作為雇用方,企業若要將APP考核員工的結果作為處罰依據,應當先舉証邱先生是自願安裝授權、並知曉安裝帶來的全部后果。”
在市人大代表徐存福看來,除非邱先生從事的是特殊崗位的特殊工作,否則企業沒必要對其上班時間段內每時每刻的行為都進行監控。“像社區網格化管理員隨身帶著PDA定位考核裝置,是因為他的工作本職就是如此。如果不這樣進行考核,屬於監管失職。但在一般情況下,定位監控應該是給機器使用的,而不是人。”徐存福說,“據我所知,有些行業會給機械安裝定位裝置,比如定位負責道路養護工作的車輛,目的是方便查看車輛工作中是否出問題。我認為,對人的管理不應當參照管理機器的標准。”他舉例說,公安探頭監控人的行蹤,是治安必須,企業用同樣的方式對待員工有點太狠了。
邱先生去北京東路採購當天,已經在規定時間裡完成了公司交辦的採購任務。他若去市百一店上趟廁所,自然無可厚非。如果是順道“彎”一下,也可以理解,畢竟他沒有耽誤正事,沒必要如臨大敵。“公司對員工的考核,應該看結果,看他有沒有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而不是追究每一分鐘的細枝末節,這是不近情理的。”
市人大代表厲明表示,作為雇員的邱先生和雇主企業之間是勞動關系,不是人身依附關系。員工只是受雇完成企業安排的工作,企業並沒有權利“監控”員工任何時刻的任何行為。上班期間,員工的確應當將時間用在工作上,不應當處理與工作無關的事宜,這是社會的共識。但是,上廁所、取水喝等行為屬於人的生理必須,員工可以自行支配。企業通過讓員工安裝APP,對員工的這些行為也進行了“定位監控”,是不妥當的。如果邱先生真的是去市百一店上廁所,就不應當接受處罰。企業若認定邱先生不是去上廁所,就有責任舉証証明邱先生在說謊。
觀點5
信息記錄僅是冰冷數據
行為數據是否濫用應關注
上海原韻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人事咨詢總監何永強告訴記者,“手機移動監管”的打卡功能需要讀取當前位置,要求員工必須在准確時間到達准確位置打卡,管理者可快速查看團隊外出員工分布,掌握員工外勤工作情況。這樣的考勤監管,孰是孰非很難下一個片面的定論。
不可否認,並非所有的員工都能對自己的工作盡到完全的勤勉義務,尤其是當一些工作崗位的內容可以暫時脫離用人單位的監管時,最典型的就是外勤人員利用外出時間辦私事、用長時間辦小事情的情況也並非是個案,而且這樣的情形會在一個團隊中蔓延開來,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當工作勤勉義務與個人私利相沖突時,企業管理者運用一些技術手段來彌補其不能達到的管理寬度也有其合理性,否則某個有移動打卡功能的軟件也不可能在很短時間內將用戶發展到300多萬家企業和組織。
公司運用這樣的科技手段,其初衷是為了管理的便捷與高效,但科技管理也應當具有合理性。信息記錄的僅僅是冷冰冰的數據,展示的是一種事實,但是每一個表象之下都會有其真實的緣由及目的。
“你我貸”招聘總監劉媛媛認為,任何一個工具的使用都有合理和不合理,即正反兩面作用。特別是在考勤工具特別發達的今天,員工本身的隱私是否被尊重,行為數據是否會被泄露和濫用,都值得關注。工具本身是中性的,核心在於企業出於什麼樣的價值觀來使用考勤的工具,在員工已經滿足企業考勤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的情況下,企業也應該尊重員工的隱私,以善意去關懷和關愛自己的員工,不以掌握數據、追蹤數據來苛責和強制管理員工,以激發和激勵員工的敬業度為更好的出發點,輔以人性化的管理,這也是雙方對勞動關系的一種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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