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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二選一” 傷了誰的心

2018年01月07日08:1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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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初是消費旺季,也是商家摩拳擦掌沖刺銷量的好時機。可對於一些從事網上經營的商家來說,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電商平台“二選一”,著實有點鬧心。連日來,不斷有商家反映,一些電商平台要求合作商家隻能入駐一家網絡銷售平台,不能同時入駐多家。這給商家和消費者帶來哪些影響?這項要求合理嗎?應該如何完善監管?

“二選一”,商家犯愁,消費者擔憂

“從去年‘雙11’開始,很多同行都在議論‘二選一’,我很擔心對未來經營產生影響。”在某電商平台上從事多年服裝銷售業務的浙江溫州商戶李嵐說。

“二選一”現象,在電商行業普遍存在嗎?“目前主要是在一些大型促銷活動時,平台要求商家隻能‘二選一’。”李嵐說,比如去年“雙11”前,一些商家接到平台通知,讓商家選擇隻能參加一家平台的促銷活動。平時的經營,大部分仍可以同時在多家平台上進行。

但人們擔心這種苗頭會蔓延開來。有商家在網絡上匿名求助,反映某電商要求商家隻能在自己平台做促銷,並以此為由,強令商家必須與其簽訂“獨家合作協議”,保証產品隻在該平台售賣,並關閉在其他平台上的店鋪。

“二選一”將來會不會由促銷擴大到平時經營,讓商家心裡打鼓。“電商經營競爭已非常激烈,我們要在提升服務、改善產品上花費更多精力。如今,還要再考慮‘二選一’的風險,感覺很累。”李嵐說。

其實,僅僅是促銷,電商平台的“二選一”已經給商家帶來不少困擾。李嵐算了一筆賬,幾年前起步做電商時,考慮到不同平台的流量特點,在多家平台開了店鋪,都投入了不小的成本,“入駐費用加上經營店鋪人員的工資等,每年也有幾萬元甚至十幾萬元。”如今,“雙11”等促銷的成交額在商家年度銷量中的比重很大,商家都盼著可以參加大型促銷,擴大銷售額。突然出現的“二選一”規定,讓他們措手不及。

不僅商家煩惱,消費者也有擔心。“電商豐富了我們買東西的選擇,而‘二選一’卻像是在開倒車。”上海市浦東新區居民郝芳說,相比到商場買東西,電商的優勢在於選擇豐富、方便比較。今后電商平台如果“二選一”,意味著買東西的選擇空間變小了,比較范圍也變小了,對消費者來說不是件好事。

“總的來說,電商‘二選一’不利於行業提升供給效率和質量,不利於改善消費體驗。”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說。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趙佔領律師認為,市場經濟的魅力在於通過競爭提高資源分配的效率。電商平台“二選一”不僅限制了商家的選擇權,也影響了充分競爭。對於商家而言,電商平台是銷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選擇哪個渠道應由商家自主決定。目前,很多商家公開表態,不願陷入“二選一”的艱難選擇。

不規范競爭,影響電商做大“蛋糕”

一向開放包容的電商業,為什麼會出現帶有明顯排斥和封閉色彩的“二選一”?

“在電商快速發展的背景下,一些電商平台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說,目前國內的一些電商平台已經佔據明顯的市場優勢地位,在和入駐商家的談判中力量懸殊。一些電商涉嫌利用優勢地位,對商家的經營行為進行限定,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電商是我國消費領域的亮點。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去年1—11月,我國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4.9萬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27.6%,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為14.8%,較上年同期提高2.4個百分點。

“電商前期的快速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於開放。”曹磊認為,相比傳統流通,電商發展壯大的過程中,成功應用了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新技術,更關鍵的是電商沒有把線下商家排斥在外,而是主動擁抱和吸引線下商家入駐,共同為消費者帶來更好的購物體驗。然而,隨著電商市場日漸成熟,電商行業逐漸從流量擴充期進入存量競爭期,而國內電商平台也逐漸從規模快速擴張期轉入資源掌控期,各電商平台間開始“短兵相接”,不規范競爭行為集中出現。

劉俊海認為,無論是從行業健康發展還是從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電商平台都不應選擇“二選一”策略。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在滿足人們需求的過程中,電商大有可為,應有所擔當。更高效的流通、更實惠的價格、更優質的服務、更豐富的選擇,不僅是消費者的願望,也應成為電商努力的方向。“‘二選一’明顯有違企業社會責任。”劉俊海說。

“電商想要健康發展,跨平台開放合作是大勢所趨,任何平台都不應該逆勢而為。”曹磊認為,入駐商家和電商平台本應是合作共贏的關系。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進入存量競爭期,電商平台更不該忘了開放合作的初衷,而應以更加包容的心態,把精力放在改善服務上,靠購物體驗培養消費者黏性,形成平台、商家、消費者多贏的局面,把難以取舍的“二選一”變成互利共贏的“一加一”。

電商監管應跟上行業發展步伐

電商平台“二選一”是否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監管是否應有所行動?這引起了行業的普遍關注和討論。

業內人士認為,一些大規模的電商平台企業已具有一定的市場支配地位。針對一些超大的平台企業,監管應有所行動,防止“店大欺客”、限制市場競爭等現象。

曹磊表示,存在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商平台用“二選一”策略,把商業優勢轉化為侵犯平台內經營者正當權益的行為,這種現象需引起格外重視。

去年11月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界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包括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上述行為可視為不正當競爭,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

去年11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辜勝阻表示,為爭奪商家的資源,電子商務平台採取各種辦法逼迫平台商家“二選一”,停止在其他平台上促銷甚至經營活動,迫切需要立法的形式去規范。

辜勝阻認為,國內的一些電商平台已發展成為巨頭,而平台上的商家是非常小的,兩者博弈過程中地位差別明顯。迫切需要通過立法進行制度設計,特別是要進一步明確電商平台的責任和義務,提高平台規則的透明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認為,在當前電商行業相關立法過程中,應對不公平附加排他性的交易條款等內容進一步明確。

“當務之急,對於電商‘二選一’,應及時採取措施,把不良競爭趨勢遏制在早期階段。”劉俊海說,對於電商平台“二選一”中的違規行為,有關部門應嚴肅及時查處,維護電商市場的良好秩序。

業內專家普遍認為,經歷高速發展階段后,電商行業應進入更加成熟的規范發展階段。更規范的監管,不僅不會限制電商發展,反而會成為行業的助推力。

“電商很多新的經營策略行為,都應成為監管部門關注的新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說,隨著電商行業發展,“二選一”、流量推廣、競價排名等問題,在以前行業發展中都沒有出現過,如今卻屢見不鮮。監管部門應及時關注這些新問題,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更好履行監管責任,為行業健康發展營造更好的環境,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責編:易瀟、楊虞波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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