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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信息公開何以走向了隱私泄露

朱昌俊
2017年11月15日08:29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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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評論:信息公開何以走向了隱私泄露

  信息公開何以走向了隱私泄露

  粗暴式信息公開帶來的個人信息泄露風險,則提醒人們,信息公開如何確保專業、規范,處理好與信息保護的關系,依然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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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電話號碼、住址、身份証號等信息,以“公示”的方式,出現在政府部門官方網站上,可任意下載獲取。連日來,多地政府官網頻現個人信息等隱私泄露的情況,引發輿論關注。記者梳理發現,安徽合肥、銅陵,江西景德鎮、宜春等地的基層政府官方網站,一些由官方主動公開的文件材料中,出現個人隱私信息泄露的情況。行政專家表示,基層政府官網“主動泄密”,違背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查把關義務,暴露出審查機制的缺失和漏洞,最終會損害政府信用。(《新京報》11月14日)

  縱觀這些涉及個人隱私的公開信息,像農村低保資金、大學生創業補貼發放等,為確保公平公正,確實有公開公示的必要。只是,不加任何處理地將相關人員的個人身份証號碼、住址等信息“和盤托出”的做法,就成了個人信息的“裸奔”。如此“粗暴”的公開,構成了當前個人信息泄露的一大源頭。

  信息公開與信息保護並非對立關系,到底如何確保公開的規范性,並非完全無章可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已明確提出,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即便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也應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也就是說,不管是何種情況下的信息公開,隻要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一方都有義務事先征求被公開對象的意見或予以告知。現實中,這個環節,很可能普遍缺失,這也就讓信息公開變成了隱私泄露。

  從技術層面看,一些必須公開的信息,其實也可以在平衡隱私保護與公開有效性上做得更好。如姓名、地址、身份証等信息公開時,對身份証號碼作一定的隱蔽處理,一般是不會傷害公開有效性的。而一些信息公開,則更像是一種偷懶,原本可以有更好的替代方式。如宜春市財政局發布的《2017年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宜春考區合格人員名單》,將910名合格考生的証書編號、准考証號、身份証號碼、姓名等信息全部挂在網上,而往年是通過郵寄的方式告知考生,今年只是為方便考生盡快知曉成績而提前在網絡公開。如此用意值得肯定,但其實隻要開辟網絡單獨查詢功能,就完全可以達到既不泄露考生個人信息又滿足考生知情權的目的。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效近10年,信息公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經深入人心。然而,粗暴式信息公開帶來的個人信息泄露風險,則提醒人們,信息公開如何確保專業、規范,如何處理好與信息保護的關系,依然任重道遠。有必要建立一套標准化的信息公開機制:不同性質的信息到底公開到哪種程度合適?對因信息公開不規范而導致的個人隱私泄露,涉事主體應承擔怎樣的責任?這些不能讓基層政府部門自行其是,而應該有具有指導性和操作性的標准示范。

  其實,在信息公開環節注意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仍只是一個淺層的要求。其背后對應的更深層次問題是,政府在個人信息獲取、使用、保存上,是否具備足夠的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有媒體調查發現,在徐玉玉案中,信息泄露的源頭就在於犯罪嫌疑人攻破了山東省高考網上報名信息系統,從而盜取了考生的信息。而此前為一些政府網站提供技術保護的專業人士也指出,不少政府網站都存在系統漏洞。可以說,政府部門加強對個人信息數據庫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已成為當前個人信息保護的一個重要命題。

  任何信息發布主體和機構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的隱私,政府部門也不能例外。相反,鑒於政府本身的權威性和對大量個人信息的掌握,在信息公開時,更有責任和義務做好對個人隱私保護的示范。從公開走向規范公開,這是政府信息公開必須要跨越的坎。朱昌俊

(責編:易瀟、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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